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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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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条例》
(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 制订本条例的目的
根据国务院机构职责分工,交通部是救助、打捞(包括潜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交通部2007年立法计划》的安排,负责潜水行业具体管理工作的交通部救助打捞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本条例)。制订本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潜水这一高危特殊行业的管理,保护我国潜水市场,规范潜水市场秩序,保障潜水人员的健康及人身安全,促进潜水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潜水行业在水上抢险救灾、人命财产救助、海洋工程服务、沉船沉物清除打捞、国防建设、科学试验、资源开发以及水下设施建造、维修、检查、拆解、排险等公共服务中的特殊作用。
二、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
我国虽在潜水立法方面尚属空白,目前主要根据部门规章进行潜水行业管理。但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和《关于公布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交体法发471号、633号)中,“在潜水条例公布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由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参照修改后的《潜水员管理办法》进行考试、考核和评定”的要求可以视为法律依据,
三、我国潜水行业的现状及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潜水、打捞从业单位近1000家,从业人员100000余人,其中潜水人员10000余人。随着公益事业、社会服务和市场发展的需要,潜水已完全成为一个新兴行业,从业潜水企事业和潜水人员队伍正在不断扩大,潜水行业较以往极大将有更快速的发展。而这种趋势,在英国北海油田的开发过程中,极大的促进了英国和周边 潜水公司及潜水员队伍空前的发展经历,已经得到验证。
多年来,交通部尽管在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缺乏相关法规约束,现纳入资质管理的单位仅占不足40%,纳入资格管理的潜水人员占不足30%。因此,目前我国潜水行业管理还处在非规范化和比较滞后的状态,潜水行业管理亟待加强,依法管理已成必然。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及个体从业单位,从潜水人员的如行体检、技术培训,到安全操作标准、潜水作业的组织实施等几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潜水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因不讲科学,盲目蛮干,无证上岗,潜水员极易发生减压病、骨坏死等职业病,甚至死亡或终生丧失劳动能力。例如山东长岛地区一年就有1000多人次患了减压病,对潜水人员身体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潜水作为一个特殊和高风险的行业,需要有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事实上,自八十代始,我国的潜水市场已成为国际市场,而且竞争十分激烈。在无法可依、执法机构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加限制,毫无监管的国外潜水公司及外籍潜水人员自由涌入我国潜水市场,并占据57%以上的市场份额。虽然我国市场是开放的,但应立法设置准入门槛,依法进行管理,以体现 主权和尊严。而上述现状对我国水文地质资料保密工作也极为不利。
上大多 在保护市场及劳务输入等方面都有相应法规和政策加以约束,甚至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有此类立法和执法。在我国尚无相应立法和与有关 没有建立对等互让机制的情况下,中国潜水人员去国外市场作业受到了严格限制,而国内市场大部则被外国人占据,目前的现状显然对我国潜水企业及潜水人员极不公正。无奈之下,我国不少从业潜水员、潜水医生、生命支持员等向外国行业协会申请考取资格证书。外国行业协会积极来中国发展会员,我国一些公司也申请并加入了外国协会。由此不难体现我国在潜水立法和管理工作上的被动和尴尬局面。
诸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挪威、日本等 上几十个沿海 ,早在六十年代以前就开始潜水立法,且不断修改和完善,其立法机关包括议会、政府、部门、地方等,也有些行业组织、协会颁布了标准、规程等技术性规范。
我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潜水行政法规方面始终为空白。多年来,特别在我国入世以后,许多专家、潜水企事业单位、潜水打捞管理者以及从业潜水人员,针对潜水行业的特殊性、潜水行业普遍存在的涉及人身安全与健康隐患以及潜水市场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多次强烈呼吁,要求和促请政府及早出台一部完整的潜水法规。
本条例的制订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参照了国外潜水立法主要精神,广泛采纳了有关部门及行业内的意见,是一部全面完整、成熟、可行的潜水法规;二是将填补我国潜水法规领域的空白,改变目前无法可依的现状,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重点规定了准入资格和安全保障条件以保证从业人员安全;四是所确定的主管机关、执法机构没有争议和职能交叉的问题;五是既从中国实情出发,又满足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为今后建立国际同业资格、资质相互认可机制等方面确定了法定基础;六是对外国公司及外籍人员坚持对等互认,国人优先的原则。
本条例的制订是贯彻《行政许可法》和依法行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和《关于公布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要求,潜水员作业资格的审批被列入“改变管理方式”类别,转由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进行管理。本条例的出台,将以法规的形式确立潜水行业协会的地位,实现潜水行业管理由政府管理到行业协会管理的过渡。事实上,政府指导、行业协会依法具体管理也是 上绝大多数 对潜水行业所采用的管理模式。
本条例除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做出规定外,同时,对潜水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关系也予以明确和界定,并合理规定了各方当事人尤其是各执法部门的权利义务,使潜水活动有法可依。此条例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和造成部门权责交叉的问题。
四、 起草过程及其参考资料
从2002年开始,经过前期准备、调研、收集国外相关法律法规资料、起草、征求意见、反复修改、专家咨询论证,历经四年多时间,共十易其稿。本条例是在研究了国外潜水立法,并参考了美、英、加拿大、挪威等有代表性 的潜水条例及 公认的国际潜水承包商协会、国际海洋潜水承包商协会的潜水规程等资料,结合我国五十多年的潜水实践与经验而写成的上报草案。
本条例所规定的主要内容与大多 潜水法规基本相同,尤其是潜水培训资质、潜水员资格与等级、安全标准、各类潜水的极限深度等均与国外相一致,但同时又具有我国自己的特点,完成本条例起草工作后,首先征求了交通部内有关单位和100多家潜水从业单位的意见,并对50多条合理性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吸收,在此基础上提请专家论证,再作进一步修改。其后交通部于2003年12月29日发函(交函救[2003]388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交通厅(局、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海军司令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等50多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截止到2004年3月,共收到反馈函件、传真、电话45件,提出修改意见93条,我们吸收采纳了其中的62条合理意见。在原征求意见中主要删减了大部分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具体规定条款,留待制定实施细则时再作细化规定,几经斟酌修改后,最终形成本送审稿。
五、 条例主要章节与内容
本条例分九章五十五条。
章  总则部分
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应遵循的原则,明确主管机关、具体业务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部门职责分工和多年的管理实践,潜水行业管理仍由交通部作为主管部门,其具体行业管理工作为交通部救捞局负责,在救捞局的领导指导下,由潜水打捞行业自律性组织承办具体工作。交通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对在通航水域的潜水作业进行审批或备案并负责本条例的执法和监管工作。地方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航监督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潜水作业实施安全监督和执法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规定了潜水从业单位、潜水医师、培训机构执业资质及潜水人员的从业条件及资格。同时也明确了资质、资格的申请程序和 机构等。
第三章 潜水作业
中国或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潜水活动,应事先向海事机构或港航监督机构申请并获批准,方可从事潜水活动。申请时应出示潜水作业计划和潜水从业资质、资格证书。海事管理机构或港航监督机构应在1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与此同时,对潜水作业中关系到安全问题的诸多事项做出严格要求,例如各类潜水的极限深度及潜水作业应遵循的规定等。
第四章 潜水设备和装具
潜水人员的安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装备装具质量和性能,对潜水设备及装具的检测、使用标准、要求等做出相应规定。
第五章 潜水职业保障
将潜水列为高危的特殊行业,依法进行管理,潜水人员所从事的职业应有相应的保障,同时对涉及潜水人员的健康、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险、劳动合同等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同时,规定了潜水医生执业资格制度(具体办法协同卫生部制定)和潜水人员入职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有效期,同时规定从业潜水单位在作业时应聘请潜水医生或与潜水医生保持联系制度,以保障潜水人员的安全及潜水疾病的有效预防与治疗。
第五章 安全监督和事故调查处理
明确了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的权限及工作程序,在重大潜水伤亡事故时,由主管机关组织调查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本章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监督管理机构除可采取强制措施外,还可处以必要的罚款;对违反本条例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则主要对本条例的用语含义做出解释。
思考题:
1、我国潜水立法的指导思想与目的
2、我国潜水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3我国已颁布了多少部潜水打捞方面的国标、部标、行业标准
4、企业事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潜水活动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5、各类潜水培训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6、在潜水作业时,潜水医师有哪两种工作方式进行医务保障
7、任何从业单位不得×××××××的潜水设备和装具
8、未经批准不得×××××××水域进行潜水
9、现行潜水法规安全监督和执法机构
10、违反潜水法规的规定,无潜水证书、冒用潜水证书、伪造潜水证书实施潜水作业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资质
11、违反潜水法规的规定,使用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船舶、潜水设备或装具实施实施潜水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
12、在相关 建立潜水员资格互认机制的意义和作用
13、潜水行业协会的性质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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